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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明切与俞永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切,俞永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357号原告:田明切,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伦,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永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3288483A。主要负责人:陈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田明切与被告俞永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明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明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 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