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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634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6348号本院对上诉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波、原审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1民终63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2017)粤01民终63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镇富团村立山组001号。”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镇富团村立山组001号。”。审判长  黄小迪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OO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嘉慧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