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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建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建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建平,曾用名易剑荣,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晚18时20分许,被告人易建平驾驶赣C×××××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江西省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致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建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易建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建平及其雇主彭某与被害人肖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63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易建平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易建平的供述、彭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行驶证、被告人易建平的驾驶证、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易建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建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易建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建平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建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