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祥华与何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祥华,何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84号原告余祥华,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何定国,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余祥华与被告何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余祥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撤诉的原因是因为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合法,且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余祥华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