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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铁壮与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壮,景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铁壮,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雪荣,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铁壮与被执行人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雪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将被执行人景雪荣所有的手表一部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