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铁壮与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壮,景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铁壮,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雪荣,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铁壮与被执行人景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雪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将被执行人景雪荣所有的手表一部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