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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兴国申请执行张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国,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国,男。被执行人张艳,女。本院在执行吴兴国申请执行张艳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