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儋州江河兴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儋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儋州江河兴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儋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儋州江河兴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法定代表人:张素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靓,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文化中路。法定代表人:唐宗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儋州江河兴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儋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贸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双方争议装饰装修款项涉及的两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兴源公司进行了农贸中心的砌墙工程、餐厅钢结构工程及整改KTV包厢墙面工程的建设,但又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全部驳回该部分款项的诉请,自相矛盾。其次,兴源���司主张其在合同外增加了桥边大门、围墙下停车位、农贸市场一间及顶部钢棚、消防楼梯大理石铺装、KTV大门装饰增项等工程项目,一审判决在未核实该工程是否存在其他施工人的情况下,简单以兴源公司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主张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儋州江河兴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昌恩审 判 员 叶玉华审 判 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陶月月书 记 员 刘昕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