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时叶与陈素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时叶,陈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20号原告田时叶,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陈素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田时叶诉被告陈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田时叶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凯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