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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孙艳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孙艳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址:景德镇浮梁县朝阳中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0222158988928T。负责人:马建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福,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孙艳芳,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被告孙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孙艳芳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燕人民陪审员  李金龙人民陪审员  刘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苏晓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