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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苏晓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苏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30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陈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铂,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晓丽,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苏晓丽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76号6幢12层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晓丽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76号6幢12层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