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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衍峰与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衍峰,黄石峰,杨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76号原告曾衍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曾罗发,张凤娟,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峰,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告杨甜,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衍峰与被告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欠条系被告黄石峰单独向原告出具,原告未提供被告黄石峰与被告杨甜的婚姻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且未提供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衍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80元退回原告黄衍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