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衍峰与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衍峰,黄石峰,杨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76号原告曾衍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曾罗发,张凤娟,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峰,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告杨甜,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衍峰与被告黄石峰、杨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欠条系被告黄石峰单独向原告出具,原告未提供被告黄石峰与被告杨甜的婚姻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且未提供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衍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80元退回原告黄衍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