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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1,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2,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0时许,在玉田县林头屯乡樊庄子村被告人付某1住宅西侧路上,被告人付某1与被告人付某2、郭某共同殴打与被告人付某2因会车发生矛盾的李某,致李某头皮创口长度累计8cm以上,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20时许,在玉田县林头屯乡樊庄子村被告人付某1住宅西侧路上,被告人付某1与被告人付某2、郭某共同殴打与被告人付某2因会车发生矛盾的李某,致李某头皮创口长度累计8cm以上,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人李某已谅解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另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1、郝某、王某1、王某2、张某2、张某3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玉田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住院病历;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均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般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付某1、付某2、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付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邵福顺人民陪审员  杜 鹃人民陪审员  黄嘉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