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巨琼与被执行人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巨琼,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侯巨琼,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卫生院,住所地:屏山县屏边彝族乡新街228号。法定代表人:成斌,院长。本院在执行侯巨琼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卫生院银行存款208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