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阳、张磊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李阳与张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李阳与张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张磊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张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阳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李阳发现被执行人张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