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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娟、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娟,傅平,王合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向娟,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傅平,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合现,男,1969年3月17日出身,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向娟与被执行人傅平、王合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被执行人王合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傅平、王合现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所借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向娟。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420元由被执行人傅平、王合现共同承担,诉讼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傅平承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平、王合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