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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文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文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98号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B栋1-4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陈筱,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宁斌、韦孙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文安,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守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安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070元,由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覃秀程人民陪审员  吴桂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