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秀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秀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盗窃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25日。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秀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秀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林秀成醉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沿青峰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青峰路碧云大道路口1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林秀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秀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林秀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秀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秀成在拘役五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秀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