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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敖华江与熊景成、凤冈县鑫诚生物能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华江,熊景成,凤冈县鑫诚生物能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敖华江,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被执行人:熊景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金鸡村。被执行人:凤冈县鑫诚生物能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凤冈县绥阳镇金鸡村。法定代表人熊景成,系公司总经理。在办理敖华江申请执行熊景成、凤冈县鑫诚生物能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景成、凤冈县鑫诚生物能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敖华江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敖华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