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金友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友,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友,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法定代表人陈洪全申请执行人唐金友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字4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唐金友煤款四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元。如果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一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金友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唐金友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唐金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