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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与王应马、靳彩清、杨建飞、秦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王应马,靳彩清,杨建飞,秦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住府谷县黄甫镇。负责人:田跃飞,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琴,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贾新,系该分理处职工。被执行人:王应马,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靳彩清(系王应马妻),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建飞,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秦艳花,女,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应马、靳彩清、杨建飞、秦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应马、靳彩清、杨建飞、秦艳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甫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1850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