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武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武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居民,无业。住安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武军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武军在安岳县城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无号牌的劲力牌二轮摩托车从安岳县城往姚市镇行驶,当行至天马乡粮站外S206线22km+500m路段时,由于遇对向来车、被告人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导致将行走在前方公路右侧的吴华秀(女,47岁)撞倒着地,摩托车侧翻于公路上。旁人杨先良见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救。被告人杨武军待交警赶赴现场查勘后一同去至安岳县交通警察大队通贤巡逻中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吴华秀经送安岳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杨武军受轻伤。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武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4月7日,经安岳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并先后兑付赔���款共计人民币306000元,取得死者亲属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徐昌平、杨先良、李明纯、李洪毅、黎安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死亡证明及尸检照片,法医鉴定、车检鉴定、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到案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武军在事故发生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武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慧附相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