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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东洋与应县素华汽修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洋,李丰帅,郑有文,应县素华汽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2769号原告:徐东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丰帅,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被告:郑有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应县素华汽修厂,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法定代表人:姜素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主要负责人:陆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东洋与被告李丰帅、郑有文、应县素华汽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朔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东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袁倩、被告人保朔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丰帅、郑有文、应县素华汽修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东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3523元、车辆贬值损失9386元、鉴定费2500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400元、替代性交通费995.14元、邮寄费415元、复印费40元,以上共计47759.14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13时15分,被告应县素华汽修厂司机被告李丰帅驾驶晋B476**号重型货车,沿国道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94公里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王艳伟(男,33岁)驾驶的鲁NE11**号轻型货车和原告徐东洋驾驶的鲁AQ2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丰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东洋无责任。现原、被告因车辆损失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李丰帅、郑有文、应县素华汽修厂均未提交答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无免责事由,同意在保险情况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经过鉴定确定为25342元,原告主张33523元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车辆不是商品车,也不是为了销售购买,经维修完毕功能恢复正常,不存在贬值损失。鉴定费属于原告单方所做,其结论也被重新鉴定所否定,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拖车费、停车费、替代性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我方与被保险人应县素华汽修厂的保险条款约定,我方不负责赔偿此项费用,应由车辆所有人赔偿。邮寄费、诉讼费、保全费都是诉讼费用,根据我方与被保险人应县素华汽修厂的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用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13时15分,被告李丰帅驾驶晋B476**号重型货车,沿国道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94公里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王艳伟驾驶的鲁NE11**号轻型货车和原告徐东洋驾驶的鲁AQ2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10月20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7012462016016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丰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艳伟、原告徐东洋无责任。原告徐东洋驾驶的鲁AQ21**号车辆登记车主为郑莲莲,二人系夫妻关系,郑莲莲出具说明同意由原告就本次事故主张权利。原告徐东洋曾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的车辆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2月4日作出交鉴字(2017年)第11-1号、第11-2号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为:鲁AQ21**号车辆损失为33523元;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为938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500元。被告人保朔州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做出的交鉴字(2017年)第11-1号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经其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济南万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作出济南万通价评字(2017)第WT0309-2号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为:鲁AQ21**号车辆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实际维修费数额为25342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徐东洋向济南富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500元。另查明,被告李丰帅驾驶的晋B47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郑有文,该车在被告人保朔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还查明,本次事故还造成王艳伟驾驶的鲁NE11**号车辆受损,王艳伟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鲁012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认定其相应损失为589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鉴字(2017年)第11-1号、第11-2号评估报告书、替代性交通费单据、拖车费单据、鉴定费单据、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及本院依法委托作出的济南万通价评字(2017)第WT0309-2号评估报告书、(2016)鲁012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丰帅驾驶机动车与王艳伟驾驶的机动车及原告徐东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丰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艳伟、原告徐东洋无责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丰帅驾驶的晋B476**号车辆在被告人保朔州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保朔州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朔州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即被告郑有文赔偿。原告徐东洋主张被告应县素华汽修厂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车辆系营运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郑有文而非被告应县素华汽修厂,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两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故对原告徐东洋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本次事故造成王艳伟驾驶的鲁NE11**号车辆损坏,故原告徐东洋之损失应按照两车辆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因原告徐东洋未对本次事故中无责方鲁NE11**号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无责方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徐东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车辆损失费:对于本院依法委托济南万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数额为25342元,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应按其修车实际支出的数额赔偿,因其实际支出数额明显超出评估机构认定的数额,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2.替代性交通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所产生的交通费与生产、生活的必要性、关联性,考虑原告日常出行的必需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00元。3.拖车费:原告提交拖车费票据,结合车辆受损情况,可证实其必要性,予以支持。4.车辆贬值损失:原告的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已恢复其性能,且该项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5.鉴定费:该项费用系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所产生的支出,不予支持。6.停车费:原告提交的票据非正式发票,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告徐东洋的上述损失为26442元。因本次事故也致王艳伟驾驶的车辆受损,王艳伟亦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核定其损失为58920元,故原告徐东洋的上述损失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占比例应为31%。[26442元/(26442元+58920元)]*1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东洋车辆损失费、替代性交通费、拖车费620元(2000元*31%);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东洋车辆损失费、替代性交通费、拖车费25722元(26442元-交强险620元-交强险无责限额100元);三、驳回原告徐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徐东洋负担2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负担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修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