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易军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易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易军,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不识字,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诉刑诉字(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易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廖易军为保护庄稼打野兔,持枪在永乐镇山海村道路上行走时,被镇安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该枪支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自制式土枪),可以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头(铁砂、钢珠等),在一定距离内具备杀伤力,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物证土枪一支(照片),证人廖正荣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有(商)公(司法)鉴定[2015]23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易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易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易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二个月之日止)。二、对扣押被告人廖易军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