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国声与潘克靖、郑光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声,潘克靖,郑光棋,叶其桥,郑忠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34号原告:岳国声,男,199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克靖,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光棋,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叶其桥,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郑忠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声与被告潘克靖、郑光棋、叶其桥、郑忠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国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岳国声负担。审 判 长 黄步雄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瑶瑶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