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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建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军,XX,王娜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12号申请人:冯建军,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蠡县。被申请人:XX,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址蠡县。被申请人:王娜卿,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蠡县。申请人冯建军因与被申请人XX、王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XX、王娜卿银行存款33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吾镇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冯建军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王娜卿银行存款33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6元,由申请人冯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卫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