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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甬、王文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甬,王文昌,付能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469号申请人:王甬,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申请人:王文昌,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涛,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能波,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王甬、王文昌与付能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610000元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能波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人民陪审员  李松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桂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