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欠款5530元、交通费1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20元,被执行人尚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4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2421元予以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支付,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