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丹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90号原告刘丹,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卫东,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