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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丹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90号原告刘丹,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卫东,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对被告张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