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斌斌、吴培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斌,吴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李斌斌,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州市南浔区,现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吴培良,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斌与被执行人吴培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60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培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80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