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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春玉与谭晶、王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春玉,谭晶,王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春玉,女,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谭晶,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兴磊,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殷春玉与谭晶、王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委托技术室拍卖被执行人王兴磊名下位于禹城市泰和小区房产一套。2017年4月10日,买受人张宝祥以3230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禹城市某小区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宝祥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宝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宝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