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闻波与孙庆华、邢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波,孙庆华,邢祖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7民初826号原告:闻波,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峰,夏津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庆华,���,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邢祖莲,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被告孙庆华之妻。原告闻波与被告孙庆华、邢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责令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一分计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孙庆华、邢祖莲夫妇为收购小麦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孙庆华账号转入本金200000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200000元)闻波款贰拾万元整(利息按1份计算)孙庆华邢祖莲2016.6.1号”。但原告自2016年腊月初至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本息。为维���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关于向闻波所借的款项200000元,被告孙庆华、邢祖莲同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三期偿还:被告孙庆华、邢祖莲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闻波付清第一期现金40000元,被告孙庆华、邢祖莲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闻波付清第二期现金80000元,被告孙庆华、邢祖莲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闻波付清第三期现金80000元;二、如以上三笔款项每笔款项届期未还,原告闻波可就全部剩余本金和利息(自出具借条之日至本息还清之日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年息12%计息)向被告孙庆华、邢祖莲主张权利;三、如被告孙庆华、邢祖莲按本调解意见如期还款��原告闻波就20万元约定利息不再向被告孙庆华、邢祖莲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闻波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晓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