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984号移送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黄烨,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14×××06.15并没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