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爱红、陈江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红,陈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红,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陈江龙,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7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