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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新城茗茶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新城茗茶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世纪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366号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垒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新城茗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高铁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史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世纪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彦军,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史便,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史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被告平顶山市新城茗茶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世纪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金世纪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河南金世纪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