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德怀与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怀,惠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40-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怀,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马村三十六社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105212214。被执行人惠宏涛,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惠西村居字300号村居,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4121730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德怀与被执行人惠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德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0889.8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俊峰打印人:张俊峰校对人:朱江平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16日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石东彦代理审判员:XX王峥伟书记员:张俊峰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玄与被执行人郭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0889.8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大家合议一下。王: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终结(2016)陕011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