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艮桂涉嫌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艮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艮桂,男,1983年5月7日,汉族,文盲,无业,广灵县南村镇林关南庄村人,捕前住该村20号。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艮桂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艮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广灵县南村镇,被告人郝艮桂尾随李某某到南村镇庄头村口,郝艮桂将李某某强行拖入路边的玉米地中,后抢走李某某现金500元。二、2016年11月16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广灵县南村镇,被告人郝艮桂以买橘子为由,将卖橘子的韩某某骗至南村镇张洼村三岔路口的玉米地中,郝艮桂拿出刀子与韩某某要钱,后抢走韩某某现金170元。三、2016年12月3日早上8时左右,在广灵县水神堂丰水湖南岸,被告人郝艮桂将刘某某抱住,拉扯中二人掉入路南的水坑,郝艮桂拿出刀子与刘某某要钱,刘某某在挣扎过程中,右手被划伤,后郝艮桂逃离现场。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郝艮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害人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郝艮桂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韩某某诊断证明、刘某某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艮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郝艮桂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郝艮桂的行为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艮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始至2027年1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更田人民陪审员 魏林斌人民陪审员 刘巨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