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春华、薛国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薛国兵,薛明策,耿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查仲岩,泰安岱岳天一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国兵,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薛明策,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耿银森,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薛国兵、薛明策、耿银森借款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庭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收取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1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