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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施尚、青岛天仁户外登山运动俱乐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尚,青岛天仁户外登山运动俱乐部,赵薇,江旭,青岛第三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施尚。法定代理人刘莹莹被执行人青岛天仁户外登山运动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被执行人赵薇。被执行人江旭。被执行人青岛第三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25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32886元至本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2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