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春明与郭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明,郭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54号原告:赵春明,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郭晶,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原告赵春明与被告郭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春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春明负担。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