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隋峰与彭高波、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峰,彭高波,毛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2065号原告:隋峰,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岳阳县。被告:彭高波,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原武装部干部,住岳阳市。被告:毛琪,女,1980���7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县人社局工伤中心职工,住岳阳市。原告隋峰与被告彭高波、被告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峰、被告毛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0万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彭高波原系岳阳县武装部干部,被告毛琪系湖南省岳阳县人社局工伤中心职工。因装修房子需要资金,2016年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3%,后经多次催讨,仍未偿还。且该款系两被告夫妻用于家庭装修,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还,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彭高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毛琪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1、在法院通知我应诉之前,我与原告根本就不认识;2、2015-2016年期间,我的房子并没有做装修;3、2015年时债主找被告彭高波讨账,曾将岳阳县武装部的大门给赌了。2016年,原告在岳阳县武装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借钱与被告彭高波,主观上已明知被告彭高波无履行还款能力。4、原告的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5、我没有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也无力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彭高波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毛琪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其不认识原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借条上的借款日期有涂改,且因被告彭高波未到,��实性无法核实。被告彭高波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彭高波系岳阳县武装部原工作人员,后调任临湘市武装部工作,转业后不知去向。2016年4月16日,被告彭高波立据向原告隋峰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此后,没有偿还原告分文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彭高波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高波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彭高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与被告彭高波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利息(即年利率36%),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彭高波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开支,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毛琪对借款的事实知情,故原告要求被告毛琪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彭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高波偿还原告隋峰借款本金100000元。以上款项限被告彭高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80×××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二、驳回原告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祥云人民陪审员 蒋三妹人民陪审员 黎三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