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梅与彭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彭哲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552号原告:张梅,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彭哲安,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彭哲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7.50元,由原告张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