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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正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正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正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磊,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济南正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汉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对案件应进行评议,制作合议笔录,由合议庭签名。但一审未经合议庭评议即对案件进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并且正汉机械公司提交的从第三方调取的《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有济南建工公司字样的公章,此公章应与《济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公章进行对比鉴定,以便综合全案案情确认《济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公章是否为济南建工公司的公章。但一审法院未对上述两枚公章进行对比鉴定,亦未对《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审理、认定,仅确认《济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印章非济南建工公司的备案公章,从而导致《济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公章是否为济南建工公司公章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亦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南正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