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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世岐与李亚宜、马维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亚宜,刘世岐,马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宜,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仙峰天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兴,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世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东,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维林,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再审申请人李亚宜因与被申请人刘世岐、马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其与被申请人马维林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2日登记离婚,又查明马维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8月23日就拖欠货款向被申请人刘世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刘世岐煤款人民币(156000)壹拾伍万陆仟元整”。一、二审法院以该诉争债务的债权凭证发生在其与马维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其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刘世岐与马维林之间煤炭买卖发生在2012年11月3日到2013年2月期间,即刘世岐在此期间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马维林应按时支付货款,因该笔债务实际发生在其与马维林依法登记结婚之前,故该笔债务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刘世岐与马维林产生的债权债务出于马维林拖欠刘世岐的煤款,但至今未查明:马维林从什么时间开始从刘世岐处购买煤炭、购买煤炭的数量是多少、约定的价款是多少、违约责任有哪些,对这些买卖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都未查清,如何认定刘世岐与马维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三)二审法院认为:“刘世岐与马维林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自2013年年底之前,行政法规规定经销煤炭,应持有煤炭经销许可证。刘世岐及马维林均未持有煤炭经销许可证,这种经销行为怎能合法?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极大亵渎及歪曲。(四)既然一审、二审认定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又判决其与马维林承担利息10000元显然于法无据,应予撤销。李亚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庭审时,李亚宜提交刘世岐出具之磅单作为本案之新证据,证明刘世岐与马维林之煤炭购销业务发生于在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2月之间,并非其与马维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世岐承认与马维林之煤炭买卖关系确发生于该期间。另查明,李亚宜与马维林之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于1992年6月相识结婚,于2013年10月21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世岐以与马维林存在欠款关系诉至法院,马维林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只是认为暂时无力偿还。在马维林出具本案欠条后,马维林偿还部分欠款,其中2015年8月25日,通过李亚宜账户向刘世岐转账支付10000元。本案庭审时,李亚宜欲提交刘世岐出具之磅单,证明刘世岐与马维林之煤炭购销业务发生于2012年,综合以上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刘世岐与马维林事实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亚宜认为原判决未查清马维林何时开始从刘世岐处购买煤炭、购买煤炭的数量是多少、煤炭价款是多少、违约责任有哪些等,不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马维林作为买受人理应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刘世岐主张相关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李亚宜与马维林虽于2013年10月登记办理结婚手续,但其婚姻效力应从1992年6月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故李亚宜抗辩相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至于刘世岐与马维林事实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问题,2011年的《中国煤炭法》虽对煤炭经营资格设置了特别许可,但在2013年后的《中国煤炭法》已取消了该许可。刘世岐与马维林煤炭买卖关系虽发生于2012年,但纠纷于2016年起诉,应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此,李亚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