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何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何秀华,张雨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365-0。负责人余福星,行长。被执行人何秀华,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雨和,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秀华、福张雨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申请恢复立案执行。为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14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益先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