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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国兵与邓福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兵,邓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兵,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邓福成,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兵与被执行人邓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福成给付欠款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邓福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国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国兵尚未受偿的债权144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2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福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国兵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