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牛大伟、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大伟,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牛大伟。被执行人: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大伟与被执行人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225000元及利息等),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案款的能力,本案在诉讼阶段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至执行完毕需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多次予以扣划,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7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宝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