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尹怀财与通化第一建筑公司及王铁库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怀财,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王铁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异52号申请执行人:尹怀财,男,住吉林省。被执行人: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被执行人:王铁库,男,住吉林省。本院在执行尹怀财与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王铁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王铁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更名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变更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宣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