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765赵辉与毛金龙、尹红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毛金龙,尹红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金龙,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尹红娣,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赵辉与毛金龙、尹红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毛金龙、尹红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赵辉借款60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万元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毛金龙、尹红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由毛金龙、尹红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金龙、尹红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毛金龙、尹红娣无车辆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有位于后姜村吕巷组的农村住房登记在执行人毛金龙名下,由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尹红娣名睛的银行存款13167.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7.05元,余款13000元已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该村委工作人员反映,现被执行人毛金龙、尹红娣长期外出不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金龙、尹红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余款5974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