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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130号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谢屯镇前进村。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子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倩云,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大连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迟屯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焕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高兴利审判员 李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化凌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