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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义田与孙卫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田,孙卫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78号原告:王义田,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义田与被告孙卫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孙卫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存 领审 判 员 黄 爱 莲人民陪审员 ���兆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